1949年前,茅台酒生产凋敝,仅有三家酒坊,即:华姓出资开办的“成义酒坊”、称之“华茅”;王姓出资建立的“荣和酒房”,称之“王茅”;赖姓出资办的“恒兴酒坊”,称“赖茅”。
1951年,政府通过赎买、没收、接管的方式,将成义、荣和、恒兴三家私营酿酒作坊合并,实施三茅合一政策,国营茅台酒厂成立。
综上所述,赖茅其实在现今茅台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在20世纪40年代初期,茅酒的赝品充斥市场,华家“成义”生产的茅酒和赖永初“恒兴”生产的茅酒亦受到影响。
赖永初对此深为关注,有意更换商标,另立酒名,于是赖茅商标就诞生了。
因酒质酱香醇郁,开瓶飘香满堂、久而不散、入口丰满,虽醉而不感口干头晕,“赖茅”之名一炮打响,在省内外和国际上享有盛名,“双十协定”宴会使用的就是赖茅酒。
1947年,“华茅”产量21吨、“王茅”产量7吨,“赖茅”产量则排在第一位,为32.5吨。
赖茅始创酱香型白酒“回沙”工艺,被称为“酱香始祖”、“茅酒之源”,为茅台酒工艺的标准化运作奠定了基础。
1988年,茅台酒厂提出“赖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告。公告后,“赖茅”商标经过商标异议、异议复审等确权程序,于1998年,工商总局作出裁定,认定“赖茅”系茅台酒厂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侵权专项整治行动。
2003年,“赖茅”商标被他人以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撒销。
2005年,茅台酒厂重新提交了注册申请并顺利公告,但因第三方提出异议再次进入确权程序,期间市场上出现过各种各样的赖茅酒,2008年、2009年这两年更是涌现了大批赖茅酒,而且每一家都打着正宗赖茅酒的旗号。
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赖茅”商标归属茅台集团。此后,第三方还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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