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8月1日起,扬州市区新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新的交存标准。
有关市民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疑惑,特做整理,以供了解。
问题一 为何要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解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问题二 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解答: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无电梯的房屋50元/平方米,有电梯的房屋80元/平方米。非住宅交存标准参照该标准执行。
2020年8月1日起,新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按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问题三 哪些情况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解答:2016年11月,新版《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提出规定,主要有七种情形。
七种情形包括:(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造成严重火灾隐患危及房屋安全的;(七)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问题四 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维修资金?
解答:房屋过保修期后,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如保修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由开发企业进行维修。
问题五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解答:对于涉及千万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我市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策监督”的原则,以二十万为界分情况处理。
凡业主单个项目使用维修资金金额在二十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勘、调查核实情况,查询资金存量后进行审批。凡单个项目使用维修资金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局共同审核。
来源: 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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