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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最全版本

物业移交是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通过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各方主体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物业移交的主体是什么?

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是新老物业移交的实施主体,负责接收和查验物业区域管理权、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提交上述移交内容,配合开展查验工作。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组织委托配合物业移交工作,依法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二、物业移交的程序是什么?

1、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2、公示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函件形式告知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移交工作,函件内容包括:移交期限、移交地点、移交人员、移交内容等。函件应留存送达证据,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3、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签订《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的方式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4、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承接查验工作,出具《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报告》并向住宅区全体业主公示 。

5、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展移交工作;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和承接的内容应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点交情况,并以双方签章为准;双方账目应明晰准确,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有争议的应书面记载并约定解决方式。

7、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时应按照规范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以书面签章的形式接收住宅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并及时建立档案,依照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移交的内容有哪些?

1、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组织移交管理权,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还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移交相关资料。

2、物业移交中涉及到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公共收益等经济纠纷可通过《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得作为移交的前提或拒绝移交的理由,应当在移交之后进一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3、物业移交中涉及到的公共能耗费,其多退少补由业主组织牵头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经营单位,本着不影响业主生活、维护社区稳定的原则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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